2017/9/1鏡文學辦的講座,請到詹婷怡律師講有關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的議題。

筆記心得下收,如果有記錯或法律上解釋謬誤的地方,還請各方不吝指正m(_ _)m

 

 

律師本身曾是《父後七日》製片及電影《龍飛鳳舞》監製,現為NCC主委,除了重新幫大家釐清觀念外,也講了很多有關影視產業上的例子。

#1 目前在講的創意產業、創意經濟、ip風潮,其實都是以智慧財產權為核心的商業運用。美國從很早就開始了(例Disney),美國的電影票房收入只占總體的20~30%,其他都是與智財權相關的周邊收益。故中國近年也積極發展這塊,但他們現在的票房收入比例還是占9成,目前還是沒有一個超大ip(像米老鼠)XD

台灣在這塊起步超級慢, 因為著作權相關的部門原本在內政部,後來併到經濟部與商標、智財等等結合成智慧財產局,因為是嫁過去(?)經濟部, 所以一直不被重視,之前也有人提出要不要移到文化部比較好發展,但問題也很多,目前未解…
 

#2 智慧財產權分為 1工業財產權(詹律師說這塊目前也變得很發展多樣) 2(文創)著作權 (昨天主要談這塊)
在國際上,各國都有相關的保護法條,不過隨著加入WTO與加入各種公約,國家也要因應遵守(某a補:最有名的就是 #赤松健:加入TPP會毀掉AKIBA文化 的事件吧,舉這個大家應該就懂了XD)
歐盟當初在談這塊的時候,好像是以最大公約數(?)來保護,像是德國規定智財權年限是作者終身+死後70年,其他歐盟國家也得跟進。美國的部份則是因為Disney的米老鼠快變公共財了,所以也變成終身+死後70年(詹律師:又稱米老鼠條款)
台灣的例子的話,可以google參考「翻譯書的612大限」

 

#3 著作權的受保護要件:
1 具有原創性 
2客觀化的外部表達 (意指「可以被看見」)
3需屬於藝術、文學…等範疇 
4非為不受保護的東西 (例:法律條文等不受保護)

例:「我的idea被抄了!」(這句話不成立,因為idea在腦中,不被客觀地看見,至少要寫出來、做出來、唱出來…等)
 

著作權的作者主體可以是「自然人」或「法人」(公司機關等),著作人有「是否要公開發表」、「使用本名、別名、不具名」的權力。例:某人從獄中寫家書給妻子,多年後兩人離異,妻子將信件出版成冊,某人使用自己的不公開發表權,讓該書不得上市。
著作完成的當下,著作人即享有著作人格權

當一個作品被創作出來時,即有「著作人格權(某自然人/某法人(複數視為共同創作)」,還有「智慧財產權」,只有「智慧財產權」可以被「移轉」及「授權」,「著作人格權」不可以!!(就是別人不可以買你的作品說要掛自己的名字當作者)

 

比較有趣的是,美國基本上沒有針對「著作人格權」有任何保護,只有近年為了加入國際組織有保護Visual Artists的人格權(詹律師:所以常常在好萊塢寫本時,一開始就要編劇簽個合約,直接要你放棄人格權)
 

#受雇/正職的時候 如果你受雇公司寫程式,你還是該程式的著作人,但公司擁有該程式的智財權

#約雇/專案的時候 著作人仍是你,但智財權則看當時你們簽約雇/專案合約時的內容而定,若無約定時,則視為你擁有智財權
 

以上兩種情況適用各種工作,包含公務員。
公務員情況可
參考

 

#4 衍生著作 (像是文學改編劇本,花甲男孩、翻譯作等等)
編輯著作(像是該作品的年表/圖表之類的)
對著作的表演(把該作品舞台劇化等等)
以上行為都得取得原作者同意,但這些衍生編輯等作品本身也受著作權保護

 

即使是未經作者同意的衍生作品被抄襲了,也是可以告對方侵權,(例 A為漫畫原作,B是未經A授權的同人作者,C抄了B,B可以告C,A可以告B…)
 

#5 抄襲在法律上判定的標準最主要有二,「接觸」+「實質近似」
接觸比較容易證明,像是對方購買書籍的發票、電腦的下載記錄、E-mail收件證明等等。
實質近似的部分律師昨天沒有多談,但有講一下例子,像羅蜜歐與茱麗葉,如果有人寫了一個兩個世仇家族下男女主角相愛的故事,並只有抽象近似,無實質近似,所以不構成抄襲

 

 還有一個證明也蠻有趣的,「被告以不正常的速度完成作品」也可以作為抄襲的證據… (作者說自己忽然靈感大發一天寫十萬字,這就有可能會被告抄襲,所以一天不可以寫太多(誤)
 

#6 有趣例子,拍某電影時,導演堅持要用某首歌,但去談了之後,發現這首歌有智財權糾紛(A與B公司同時聲稱有這首歌的智財權),後來沒辦法,只好同時跟A與B簽約給授權金,最後說你們繼續打官司,看誰輸了再還錢就好XDDDD
 

#7 例子,電影的資金調運,要拍電影向銀行借錢時,銀行最怕1拍不完2沒電影院要播,《臥虎藏龍》當時先與發行商簽約保證發行播出+完工保證(銀行派人監督,定期回報進度,分期撥款),故後來才得以融資簽約(不過各國電影有各種不同的狀況…)
 

#8 好萊塢抄襲的例子
袋鼠物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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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補充 肖像權的部分是人格權的一種,是自然人對自己人像的使用權利。
極憲焦點 – 【極憲生活】「別拍!你侵害我肖像權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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